?。?/span>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集會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集會會議抉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活躍物掩護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成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獵捕場合,該當報國務院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存案?!?/span>
本抉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活躍物掩護法》按照本抉擇作修改后,從頭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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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活躍物掩護法(2004年批改本)(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集會會議通過?1988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發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按照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集會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集會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活躍物掩護法〉的抉擇》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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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野活躍物掩護
第三章?野活躍物打點
第四章?法令責任
第五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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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掩護、拯救貴重、瀕危野活躍物,掩護、成長和公道操作野活躍物資源,維護生態均衡,擬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活躍物的掩護、馴養繁殖、開拓操作勾當,必需遵守本法。
??本禮貌定掩護的野活躍物,是指貴重、瀕危的陸生、水生野活躍物和有益的可能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代價的陸生野活躍物。
??本法各條款所提野活躍物,均系指前款劃定的受掩護的野活躍物。
??貴重、瀕危的水生野活躍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活躍物的掩護,合用漁業法的劃定。
??第三條?野活躍物資源屬于國度所有。
??國度掩護依法開拓操作野活躍物資源的單元和小我私家的正當權益。
??第四條?國度對野活躍物實行增強資源掩護、努力馴養繁殖、公道開拓操作的目的,勉勵開展野活躍物科學研究。
??在野活躍物資源掩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后果顯著的單元和小我私家,由當局給以嘉獎。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有掩護野活躍物資源的義務,對侵占可能粉碎野活躍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揭發和控訴。
??第六條?各級當局該當增強對野活躍物資源的打點,擬定掩護、成長和公道操作野活躍物資源的籌劃和法子。
??第七條?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劃分離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活躍物打點事情。
??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局林業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區域本地生野活躍物打點事情。自治州、縣和市當局陸生野活躍物打點事情的行政主管部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局確定。
??縣級以上處所當局漁業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活躍物打點事情。
第二章?野活躍物掩護
??第八條?國度掩護野活躍物及其保包涵況,克制任何單元和小我私家犯科獵捕可能粉碎。
??第九條?國度對貴重、瀕危的野活躍物實行重點掩護。國度重點掩護的野活躍物分為一級掩護野活躍物和二級掩護野活躍物。國度重點掩護的野活躍物名錄及其調解,由國務院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擬定,報國務院核準發布。
??處所重點掩護野活躍物,是指國度重點掩護野活躍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掩護的野活躍物。處所重點掩護野活躍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局擬定并發布,報國務院存案。
??國度掩護的有益的可能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代價的陸生野活躍物名錄及其調解,由國務院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擬定并發布。
??第十條?國務院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局,該當在國度和處所重點掩護野活躍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域和水域,規定自然掩護區,增強對國度和處所重點掩護野活躍物及其保包涵況的掩護打點。
??自然掩護區的規定和打點,憑據國務院有關劃定治理。
??第十一條?各級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該當監督、監測情況對野活躍物的影響。由于情況影響對野活躍物造成危害時,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該當會同有關部分舉辦觀測處理懲罰。
??第十二條?建樹項目對國度可能處所重點掩護野活躍物的保包涵況發生倒霉影響的,建樹單元該當提友愛況影響陳訴書;情況掩護部分在審批時,該當征求同級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的意見。
??第十三條?國度和處所重點掩護野活躍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內地當局該當實時采納拯救法子。
??第十四條?因掩護國度和處所重點掩護野活躍物,造成農作物可能其他損失的,由內地當局給以賠償。賠償步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局擬定。
第三章?野活躍物打點
??第十五條?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該當按期組織對野活躍物資源的觀測,成立野活躍物資源檔案。
??第十六條?克制獵捕、殺害國度重點掩護野活躍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可能其他非凡環境,需要捕獲、捕撈國度一級掩護野活躍物的,必需向國務院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度二級掩護野活躍物的,必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局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十七條?國度勉勵馴養繁殖野活躍物。馴養繁殖國度重點掩護野活躍物的,該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打點步伐由國務院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擬定。
??第十八條?獵捕非國度重點掩護野活躍物的,必需取得打獵證,而且聽從獵捕量限額打點。
??持槍獵捕的,必需取得縣、市公安構造核發的持槍證。
??第十九條?獵捕者該當憑據特許獵捕證、打獵證劃定的種類、數量、所在和期限舉辦獵捕。
??第二十條?在自然掩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克制獵捕和其他故障野活躍物生息繁衍的勾當。
??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克制利用的獵捕東西和要領,由縣級以上當局可能其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劃定。
??第二十一條?克制利用軍用兵器、毒藥、炸藥舉辦獵捕。
??獵槍及彈具的出產、銷售和利用打點步伐,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分會同公安部分擬定,報國務院核準施行。
??第二十二條?克制出售、收購國度重點掩護野活躍物可能其產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非凡環境,需要出售、收購、操作國度一級掩護野活躍物可能其產物的,必需經國務院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可能其授權的單元核準;需要出售、收購、操作國度二級掩護野活躍物可能其產物的,必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局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可能其授權的單元核準。
??馴養繁殖國度重點掩護野活躍物的單元和小我私家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當局指定的收購單元,憑據劃定出售國度重點掩護野活躍物可能其產物。
??工商行政打點部分對進入市場的野活躍物可能其產物,該當舉辦監視打點。
??第二十三條?運輸、攜帶國度重點掩護野活躍物可能其產物出縣境的,必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局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可能其授權的單元核準。
??第二十四條?出口國度重點掩護野活躍物可能其產物的,收支口中國介入的國際合同所限制收支口的野活躍物可能其產物的,必需經國務院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可能國務院核準,并取得國度瀕危物種收支口打點機構核發的答允收支口證明書。海關憑答允收支口證明書磨練放行。
??涉及科學技能保密野活躍物物種的出口,憑據國務院有關劃定治理。
??第二十五條?克制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打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和答允收支口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度重點掩護野活躍物舉辦野外考查可能在野外拍攝影戲、錄像,必需經國務院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可能其授權的單元核準。?
??成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獵捕場合,該當報國務院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第二十七條?策劃操作野活躍物可能其產物的,該當繳納野活躍物資源掩護打點費。收費尺度和步伐由國務院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會同財務、物價部分擬定,報國務院核準后施行。
??第二十八條?因獵捕野活躍物造成農作物可能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認真抵償。
??第二十九條?有關處所當局該當采納法子, 22UF 16V,防范、節制野活躍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詳和農業、林業出產。
??第三十條?處所重點掩護野活躍物和其他非國度重點掩護野活躍物的打點步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擬定。
第四章?法令責任
??第三十一條?犯科捕殺國度重點掩護野活躍物的,依照關于懲辦捕殺國度重點掩護的貴重、瀕危野活躍犯法的增補劃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禮貌定,在禁獵區、禁獵期可能利用禁用的東西、要領獵捕野活躍物的,由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充公獵獲物、獵捕東西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劃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禮貌定,未取得打獵證可能未按打獵證劃定獵捕野活躍物的,由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充公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可以充公獵捕東西,吊銷打獵證。
??違反本禮貌定,未取得持槍證獵捕野活躍物的,由公安構造比照治安打點懲罰條例的劃定懲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禮貌定,在自然掩護區、禁獵區粉碎國度可能處所重點掩護野活躍物主要生息繁衍場合的,由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責令遏制粉碎行為,限期恢復興狀, 330UF 16V,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禮貌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度可能處所重點掩護野活躍物可能其產物的,由工商行政打點部分充公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懲罰款。?
??違反本禮貌定,出售、收購國度重點掩護野活躍物可能其產物,情節嚴重、組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劃定追究刑事責任。
??充公的實物,由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可能其授權的單元憑據劃定處理懲罰。
??第三十六條?犯科收支口野活躍物可能其產物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懲罰;情節嚴重、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關于走私罪的劃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打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可能答允收支口證明書的,由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可能工商行政打點部分吊銷證件,充公違法所得,可以并懲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可能答允收支口證明書,情節嚴重、組成犯法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劃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的事戀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地址單元可能上級主管構造給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懲罰抉擇不平的,可以在接到懲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懲罰抉擇構造的上一級構造申請復議;對上一級構造的復議抉擇不平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抉擇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告狀。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懲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法院告狀。當事人過時不申請復議可能不向法院告狀又不推行懲罰抉擇的,由作出懲罰抉擇的構造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懲罰可能治安打點懲罰不平的,依照海關法可能治安打點懲罰條例的劃定治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可能介入的與掩護野活躍物有關的國際公約與本法有差異劃定的,合用國際公約的劃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存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野活躍物行政主管部分按照本法擬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核準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按照本法擬定實施步伐。
??第四十二條?本法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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